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九江安畅散装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9民初638号
原告:九江安畅散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156号2幢1-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一君,总经理。
九江安畅散装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九江安畅散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江安畅散装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5.0元,减半收取计2,627.5元,由原告九江安畅散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