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26执保17号
申请人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6042659183855XD。
法定代表人:*一君,总经理。
被申请人**圣樑,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清原区,
被申请人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寺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511910055102155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圣樑、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26民初46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值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26民初46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江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