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6民初468号
原告: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59183855XD。
法定代表人:*一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寺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5102155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魏方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