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82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君。
被执行人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狄。
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需执行案款2452141.27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6日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9.5元,已执行1658537元。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0482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刚
审判员钟炜
代理审判员鹿参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