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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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802民初3776号 原告:***,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52号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00040831228。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52号建设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0490709927Q。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南环西路52号市建设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865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岩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中276号龙工大厦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879860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岩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龙岩城发物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