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2民初6167号
原告:龙岩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南环西路52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片某某房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龙岩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片某某房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闽0802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片某某房业主委员会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4日作出(2023)闽08民终404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本院(2022)闽0802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原告龙岩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欲以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龙岩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龙岩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