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2民初6370号
原告: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社区龙岩大道280号C幢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0951409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南环西路52号市建设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865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3年7月20日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