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204民初1876号
原告: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宏里41号(佳兴苑乙栋)4层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74912308E。
法定代表人:彭俊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冠荣,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大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万福路1号肇庆珀丽湾商住区奥维多一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682307972。
法定代表人:刘兰桂。
原告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冠荣、邓大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9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9701.33元(违约金以39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0月28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28日,之后计至实际付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安装工程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原告承包的工程项目为“630KVA变压器一台电力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为62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工程额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后在2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额的20%;工程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并送电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工程剩余余额的50%的工程款。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与原告在协议外另行约定,由原告负责配电房门、窗、地面基础、一扇墙、电缆沟和电缆盖等配电房基础工程的施工,工程造价为6万元。2017年5月,原告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随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xx供电局(以下简称xx供电局)出具《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2017年9月中旬,xx供电局出具《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上述所有工程经xx供电局验收合格。2017年9月底,xx供电局开始送电,上述工程正式交付使用。但被告仅于2017年2月14日支付了186000元预付款,于2019年1月11日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394000元。被告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请求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违约金,自2017年10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共608天,产生的违约金为159701.33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登记股东为刘兰桂和刘恩辉。邓大明系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资格。2017年2月11日,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安装工程协议》一份,主要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工程含普税价方式承包甲方630KVA变压器一台电力安装工程。该工程竣工后,由地方供电部门根据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及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按照本合同支付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承担责任。本工程总高价含普税价为62万元,自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额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后在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额的20%;工程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并送电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剩余余额的50%的工程款。甲方不能以任何借口拖延付款给乙方,如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还没付清余款给乙方,超出15个工作日后,每天按3‰的滞纳金来计算等内容。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南广电力有限公司分别在甲方处和乙方处加盖公章确认;刘某某和邓某某分别在委托人处签名确认。当日,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其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依约向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转账了186000元。
承包期间,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另行约定了由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配电房基础工程的施工,工程造价为6万元。
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完成630KVA变压器配电工程和配电房基础工程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xx供电局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按要求整改,于2018年1月30日整改完毕后经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xx供电局竣工检验合格,并送电至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配电房。
庭审中,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案涉电力安装工程于2017年5月完工,2017年9月中旬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9月底,xx供电局开始送电,工程正式交付给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使用,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另查明,2018年7月15日,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人邓大明(微信号:×××)通过微信与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及委托人刘某某(微信号×××)对案涉电力安装工程进行对账,载明:“案涉配电工程还有余款49.4万元还没收。其中配电工程:43.4万元,基础工程:6万元”,刘恩辉对此无异议。2019年1月11日,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给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394000元未付。
另外,经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职权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查了微信号×××和×××的实名账号信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出具协助调查复函,载明:微信号×××的实名为刘某某,身份证号为,无注销记录;微信号×××的实名为邓某某,身份证号为,无注销记录。上述证据,本院依法向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并要求双方限期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其中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协助调查复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刘恩辉为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与邓大明两人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的一系列微信对话证实了原告已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并已送电交付给被告使用,原告多次催收工程款,被告一直无故拖延支付工程余款。而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此外,诉讼中,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2019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9)粤1204民初1876号民事裁定,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肇庆市××区××大厦××房(不动产单元号441283001001GB99804F00010093,产权证号00146688),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肇庆市××区××大厦××房××商铺、××商铺、××号商铺(证号:粤房地建抵登肇字第0500000203),该不动产已办理在建抵押。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缺席,视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未损害任何第三方利益,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完成案涉电力安装工程及配电房工程的施工并经供电局验收合格,且已送电至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公用部分使用,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依约向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对账确认,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尚欠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4000元(含配电房工程60000元)未付,因此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394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对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双方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协议》约定了“工程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后在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额的20%;工程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并送电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剩余余额的50%的工程款。甲方不能以任何借口拖延付款给乙方,如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还没付清余款给乙方,超出15个工作日后,每天按3‰的滞纳金来计算”,现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案涉电力安装工程于2017年5月完工,2017年9月中旬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9月底,xx供电局开始送电,工程正式交付给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使用,从而主张违约金从2017年10月28日起计算,但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xx供电局出具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案涉电力安装工程于2018年1月30日整改完毕后经竣工检验合格,并送电至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配电房,故案涉电力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并送电至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配电房的时间应为2018年1月30日。因此,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2018年1月30日后第15个工作日的次日即2018年2月21日起,以尚欠工程款39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据此计算,暂计至2019年6月28日,共493天,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27720.77元(394000元×24%÷365天×493天),对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该项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尚欠工程款394000元付清给原告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7720.77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28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6月29日起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给原告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68.5元、保全申请费3290元、两项合计7958.5元(原告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5元,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7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小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罗妙芬
书记员凌卉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