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基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洁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通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03民初369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洁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70638866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6号街坊3号楼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克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克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通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570622338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通惠街5号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洁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通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洁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接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尔多斯市洁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