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5民初270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君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新奥路4号新大地奥林花园B区B17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巨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林荫南路西第20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力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斯尔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鄂尔多斯市君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巨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力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君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君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61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君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