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22财保42号
申请人:陕西志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信义巷11号后院C座1-1室。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波,男,生于1983年3月28日,住陕西省凤翔县,系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凤翔县商务局。
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东大街67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斌,任局长。
申请人陕西志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凤翔县商务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志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凤翔县商务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凤翔县东大街支行账户9610xxxxxxxxxxxxxx银行存款1152808元。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凤翔县商务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凤翔县东大街支行账户9610xxxxxxxxxxxxxx银行存款1152808元,期限一年(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2日止)。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志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素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