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302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7********,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通福家园A12号楼2单元2002室。
被执行人:内蒙古万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铁西区铭鑫家园5号楼3单元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万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勃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海勃湾劳人仲字〔2022〕31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万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到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海勃湾劳人仲字〔2022〕313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内蒙古万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到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该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予以驳回。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