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初730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山水人家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童进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被告武汉山水人家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9年6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审判长陈晶
审判员魏哲
审判员李沫雨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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