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山水人家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山水人家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5136号
原告:**,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山水人家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09号御景名门商铺2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童进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山水人家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山水人家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