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5民初21316号
原告: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36号之十四1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UCXH2P。
法定代表人:全玉刚。
原告:***,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保,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苑雯,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民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大坡塘18号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066702427N。
法定代表人:彭飞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生,广东宸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锋,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黄文俊,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告:陈光权,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朱锋、黄文俊、陈光权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勇,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超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号4楼X40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404034P。
法定代表人:邵剑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召,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岐山南路10号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720288L。
法定代表人:杨国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君,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铁军,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城公司)、***诉被告广东民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升公司)、朱锋、黄文俊、陈光权、广东超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能公司),第三人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玉刚,以及原告汇城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保,被告民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生,被告朱锋、黄文俊、陈光权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勇,被告超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召,第三人桥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君、范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城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民升公司、朱锋、黄文俊、陈光权向汇城公司、***支付工程款30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0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65%的标准,从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超能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2.确认汇城公司、***在3020000元范围内对超能公司建设的广东超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南沙)基地项目(以下统称涉案项目)的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民升公司、朱锋、黄文俊、陈光权、超能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财产保全担保费。事实与理由:超能公司是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2019年,陈光权通过挂靠桥兴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涉案项目。承包后,陈光权将涉案项目中的主体工程(以下统称涉案工程)分包给了***。2019年12月25日,***又将涉案工程中的土建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了汇城公司。工程开工后,超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进度款的支付义务,陈光权也未按约定履行工程款的垫付义务,导致工人工资和材料款拖欠严重,涉案工程被迫于2020年8月20日停工。因陈光权、超能公司、桥兴公司没有建设资金来源,三者遂与汇城公司、***协商,要求二者退场,由陈光权安排有垫资能力的施工人进场施工。汇城公司、***同意结算后办理退场。2020年9月21日,汇城公司、***与陈光权、黄文俊、朱锋签订《工程转让协议书》,约定陈光权、汇城公司、***将涉案工程整体转让给陈光权、黄文俊、朱锋,工程价款为10500000元,但各方没有对工人宿舍、厂房、机械设备的价款进行确定。随后,汇城公司、***将涉案工程转让给了民升公司、朱锋、黄文俊、陈光权。汇城公司与陈光权办理了工人宿舍、厂房、机械设备项目的移交手续。2021年1月12日,黄文俊向汇城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汇城公司、***已办理好涉案工程的转让、移交手续,并确认民升公司、朱锋、黄文俊、陈光权欠付汇城公司、***工程转让款3020000元,同时还承诺会在领取工程进度款时同步向汇城公司、***支付款项。汇城公司、***认为,其二者与民升公司、朱锋、黄文俊、陈光权已构成工程价款债权债务转让的合同关系。汇城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前期实际施工人,已完成工程移交转让手续,民升公司、朱锋、黄文俊、陈光权应按《承诺书》履行其付款义务。因上述各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汇城公司、***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超能公司系涉案项目的发包人,因其未与民升公司、朱锋、黄文俊、陈光权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故应当向汇城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鉴于涉案项目产生的纠纷较多,该项目有被拍卖或折价处理的可能,汇城公司、***请求就拍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民升公司辩称:不同意汇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汇城公司和***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涉案工程所涉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载明的主体为***、全玉刚。因此汇城公司并非实际施工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2.民升公司并非汇城公司、***诉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民升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汇城公司、***提供的《工程转让协议书》载明的主体是***、全玉刚、陈光权、朱锋。民升公司不是《工程转让协议书》的主体,也从未与汇城公司、***、全玉刚、陈光权等人建立合同关系。汇城公司、***依据《承诺书》向民升公司主张权利,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民升公司既非《承诺书》的出具主体,对其内容也毫不知情,该《承诺书》对民升公司不发生法律约束力。3.***等人非法转包涉案工程,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与民升公司无关。4.汇城公司、***涉嫌滥用诉讼权利,恶意对民升公司提起诉讼并查封账户,导致民升公司账户资金无法使用严重影响运营,造成重大损失,民升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被告朱锋、黄文俊、陈光权共同辩称:同意民升公司的答辩意见,不同意汇城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即使汇城公司、***主张的欠款事实存在,也仅在汇城公司、***与黄文俊之间成立。汇城公司、***提出请求的依据是《承诺书》,而该《承诺书》系由黄文俊向汇城公司、***出具的。另外,《承诺书》已明确付款前提是汇城公司、***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且黄文俊收到超能公司支付的进度款。现因汇城公司、***并未办理好工程移交手续,黄文俊也未收到超能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汇城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应驳回二者的诉讼请求。
被告超能公司辩称:不同意汇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超能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首先,超能公司对涉案工程转包一事并不知情,也并非汇城公司、***提交的《承诺书》《工程转让协议书》等文件的当事人。其次,《工程转让协议书》已明确工程转让是汇城公司、***与朱锋私自转让的行为,双方同意自负一切风险。上述约定也证明汇城公司、***并不想让超能公司知晓转包一事。综上所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工程转让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与超能公司无关,超能公司对汇城公司、***没有付款义务。
第三人桥兴公司述称:桥兴公司已完全退出涉案项目,桥兴公司因承接涉案项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由民升公司概括承受。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及结合涉案项目的转包、分包经过,桥兴公司与本案其他当事人均无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审理查明:超能公司系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2019年11月6日,超能公司与桥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超能公司将涉案项目发包给桥兴公司;工程内容包含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绿化工程、消防工程、室外道路管网、室内外综合安装工程(含电气、空调、压缩空气、给水、排水等)及业主指派的其他工作内容等;工程造价57300000元。
桥兴公司确认陈光权系通过挂靠方式,以桥兴公司的名义承接涉案项目,然后再对外进行分包。陈光权对于自己通过挂靠方式承接涉案项目,不持异议,但表示汇城公司、***也同为挂靠人。汇城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在庭审中陈述系桥兴公司向***、陈光权发包了涉案项目,二人又以桥兴公司的名义向汇城公司发包了其中的土建工程。
汇城公司与***提交的证据显示,桥兴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汇城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过一份《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因涉案项目土建工程施工需要,由乙方承包该项目的劳务施工。工程造价暂定为1100000元。双方还就此签订《劳务分包企业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设立了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此外,汇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玉刚在2019年12月25日又与***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中的土建部分(钢结构主体、桩、水电、消防、绿化除外)分包给全玉刚,工程造价19080000元。汇城公司、***以及全玉刚均确认全玉刚系代表汇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汇城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于2019年12月25日进场对涉案工程中的土建部分进行施工。***则自述与陈光权在2019年10月进场对涉案工程中的主体结构、桩基础、土方、钢结构工程进行施工。汇城公司、***均自述施工至2021年1月中上旬。根据黄文俊提交的《木工工程承包合同》《钢管外架工程承包合同》《钢筋工程承包合同》,黄文俊申请的证人凌某、赵某于庭审中陈述的内容,以及汇城公司、***提交的《告知函》,汇城公司在承包了涉案工程的土建工程后,又将其中的木工工程、钢管外架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广州楚龙建筑有限公司,另将钢筋(铁工)工程发包给赵某。
2020年9月21日,***、陈光权、全玉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朱锋签订《工程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甲方通过案外人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桩基础工程,另通过汇城公司及全玉刚进行了部分主体的施工。因项目多方面的不利因素,甲方拟退出该项目,乙方拟从甲方受让项目施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前提下就该项目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继续施工,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项目现状全部移交给乙方,甲方退出该项目,由乙方全部承担和享有本项目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继续项目施工,甲方退出项目施工,不再承担本项目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二、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转让属双方私自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自负。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协议未取得超能公司或桥兴公司或其他方认可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协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变更。三、乙方确认项目的现有状况,确认鉴于条款所述事实。乙方对该项目已进行全方位考查,对该项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自行承担,一切责任自负与甲方无关。乙方向甲方承诺:1.如果因相对应施工的部位(构件)验收不合格所导致发生的费用由相对应的施工方负责承担或负责沟通到基础验收合格为止;2.乙方不得以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未取得建设方超能公司、监理方桥发公司、施工方桥兴公司签证或确认等手续、未结算、施工承包合同不齐全等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责任;3.乙方不得以超能公司、桥兴公司未能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而向甲方主张任何责任;4.若乙方因本项目向超能公司、桥兴公司、材料供应商、施工班组及施工人员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责任。四、乙方确认该项目所欠材料款和人工工资。机械设备由双方核准后(核准资料附后)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五、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的总价为10500000元,包含前期项目已经产生的材料款、静压管柱工程款、工人工资欠款及甲方前期产生的一切费用(不含土方程款)。六、付款方式:1.材料、人工及机械欠款共计806.1253万元,该款项由乙方自行与供货方协商处理,该款项均有乙方承担,甲委派全玉刚协助。若实际欠款金额超出10500000元,超额欠款由甲方自行承担。2.乙方可进场施工前甲方向乙方并移交验收施工过程各项资料及签证资料。3.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150万元、乙方进场施工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款150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44万元。乙方支付甲方第一次款项完成后生效。七、甲、乙双方确认,该项目转让款全部为甲方实际投入项目的成本。因欠款金额与协定金额对等,因此乙方除现已统计欠款外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八、该清单费用由乙方负责与材料商及欠款各单位对接还款。九、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本工程转让协议书,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进场后,原欠款班组人员及材料商不得到工地现场闹事,如有人员到工地现场进行追款、闹事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注:经甲、乙双方协商好的100万元工人工资,乙方支付给甲方后,统一由甲方指派全玉刚、陈光权全面负责对接。如工人因此闹事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带来的利益、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进场施工过程中出现因原有甲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劳资纠纷及材料费用纠纷由甲方负责并在乙方支付甲方的余款中扣除及追讨)。十二、本协议乙方于桥兴建筑公司签订新的施工承包合同后,并由甲乙双方和材料商签订材料供应续签协议,施工班组人员签订无欠薪退场协议,完成支付第一次付款后生效。
汇城公司、***认为:朱锋系代表民升公司、黄文俊、陈光权签订上述《工程转让协议书》;汇城公司和***依据该协议与民升公司、黄文俊、陈光权形成了在建工程项目整体转让的事实,民升公司、黄文俊、陈光权系涉案工程的受让方。朱锋以及陈光权则表示,朱锋未经其他主体授权签订《工程转让协议书》,该合同无效且并未实际履行。
2021年1月11日,黄文俊作为现承包及施工人(乙方)与全玉刚(原承包及施工人、甲方)签订《工程移交结算协议》,约定:甲方前期以汇城公司名义承包了涉案项目中的地基基础承台及部分主体工程的劳务施工。因项目多方面的因素,甲方拟退出该项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现同意受让该目施工。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承诺妥善处理前期以桥兴公司或个人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材料购销合同(协议)、劳务分包等合同关系,负责配合乙方结清转让协议中所列的(另见附件)架子工、木工班组、钢筋班组、砼班组工作的工程款(含工人工资),负责结清项目转让协议(另见附件)中所列款项之外应付的欠款。二、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工程转让结算款后,在10天内提交与各个班组结清项目价款的结算书。如果不能及时提交,甲方承诺3天内退回转让结算款。如果甲方承诺的结算款项不足由乙方与相关班组的结算费用,乙方在甲方的其他款项中扣除,如果再不足以扣除,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三、甲方将项目现在全部移交给乙方,甲方退出该项目,由乙方全部承担何享有本项目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继续项目施工。甲方退出项目施工不再承担本项目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五、前期完成部分工程项目的验收资料手续由甲方负责在10日内移交给乙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六、乙方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结算费用中表格所列的“钢筋班组、砼工班组及架子工、木工班组”的款项700000元,专门用于甲方钢结构班组进行结算。甲方与钢结构班组结算后,签订结算书提交给乙方,乙方不再承担钢筋班组、砼工班组及架子工、木工班组的一切费用。七、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本工程转让合同并付保证金后,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接管项目进场。原欠款班组人员、材料商不得到工地现场闹事,如有人员到工地现场进行追款、闹事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需会同乙方办理好进退场的一切相关的手续工作。……。九、本协议签订后当天支付700000元到甲方收款银行帐号。
2021年1月12日,黄文俊作为现承包及施工人(乙方)另与***(原承包及施工人、甲方)签订《工程移交结算协议》,约定:甲方以桥兴公司名义承包涉案项目。甲方已经通过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桩基础工程,通过汇城公司进行了地基基础承台及部分主体工程的施工。因项目多方面的因素,甲方拟退出该项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现同意受让该项目施工。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承诺妥善处理前期以桥兴公司或个人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材料购销合同(协议)、劳务分包等合同关系,负责配合乙方结清钢结构班组的预埋工作的工程款(含工人工资),负责结清水电班组的预埋工作的工程款(含工人工资),负责结清项目转让协议(另见附件)中所列款项之外应付的欠款。二、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工程转让结算款750000元后,在10天内提交与各个班组结清项目价款的结算书。如果不能及时提交,甲方承诺10天内退回转让结算款。如果甲方承诺的结算款项不足由乙方与相关班组的结算费用,乙方在甲方的其他款项中扣除,如果再不足以扣除,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三、甲方将项目现状在全部移交给乙方,甲方退出该项目,由乙方全部承担何享有本项目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继续项目施工。甲方退出项目施工不再承担本项目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五、前期完成部分工程项目的验收资料手续由甲方负责在10日内移交给乙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六、乙方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结算费用中表格所列的“钢结构预埋”款项300000元,专门用于甲方钢结构班组进行结算。甲方与钢结构班组结算后,签订结算书提交给乙方,乙方不再承担钢结构班组的一切费用。乙方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结算费用中表格所列的“水电防雷预埋”款项150000元,专门用于甲方水电班组进行结算。甲方与水电班组结算后,签订结算书提交给乙方,乙方不再承担水电班组的一切费用。乙方向甲方支付土方回填费用(该费用应为土方班组与建设单位结算,现先由乙方暂时垫付,将来扣回)款项100000元,专门用于甲方土方班组进行暂时支付。将来土方继续施工的结算由乙方协助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结算手续。乙方向甲方支付其他费用200000元。七、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本工程转让合同并付结算款后,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接管项目进场。原欠款班组人员、材料商不得到工地现场闹事,如有人员到工地现场进行追款、闹事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需会同乙方办理好进退场的一切相关的手续工作。……。九、本协议签订后当天支付750000元到甲方收款银行帐号。
上述两份《工程移交结算协议》均附有《工程量确认表》。该表载明的欠款情况如下:两家混泥土商未付款项金额共计1778331.5元;钢筋商未付款项金额为2098688元;两家泵车未付款项金额共计80741.25元;桩队未付款项金额为2100000元;锯桩未付款项金额为16500元;砂、石、石粉未付款项金额为21616.32元;临建设施未付款项金额为43300元;钢板桩未付款项金额为86870元;基础砌砖未付款项金额为10641.7元;加气砖未付款项金额为26320元;防水未付款项金额为3219.36元;勾机未付款项金额为95025元;钢筋班组、砼工、架子工、木工未付款项金额为1000000元;钢结构预埋未付款项金额为300000元;水电防雷预埋未付款项金额为150000元(优先支付)。上述未付款共计7811253.13元。附表另外备注已收工程款300万元,用于支付桩队140万、挂靠管理费13万以及打税45万。
2021年1月12日,黄文俊向全玉刚、***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鉴于南沙项目本人已和***、全玉刚办理好移交手续,本人承诺余款叁佰零贰万元按该项目的进度款分次支付给***和全玉刚。全玉刚在庭审中确认其系代表汇城公司收取款项,其个人不就《承诺书》所载款项主张权利。黄文俊对于全玉刚系代表汇城公司收款亦无异议。
2021年1月12日和2021年1月13日,黄文俊分别向全玉刚和***支付了700000元(其中650000元由黄文俊直接转账支付,另有50000元通过陈光权支付)和750000元。汇城公司与全玉刚均确认,上述700000元系全玉刚代汇城公司收取。黄文俊主张上述1450000元即为《承诺书》载明的部分“余款”,但汇城公司、***予以否认。
2021年4月7日,超能公司(甲方)、桥兴公司(乙方)、民升公司(丙方)签订《广东超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南沙)基地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转让协议》。协议载明:桥兴公司向超能公司承包了涉案项目。因项目多方面的因素,甲方同意乙方退出该承建项目施工,丙方从乙方接手该项目承建施工。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在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了该项目的桩基础工程及部分主体的施工,甲方对乙方已完工部分项目的工程量无异议。甲方分别在2020年1月19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和2021年2月8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00万元。该工程款为乙方已完工部分项目的劳动报酬。前期乙方已完工部分项目的工程结算造价为19147212.54元,剩余14147212.54元工程款自项目移交之日起由丙方承继,与乙方无关。二、乙方将项目现状全部移交给丙方,由丙方全部承担和享有本项目的权利和义务,由丙方继续项目施工,乙方退出项目施工,不再承担本项目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并保证乙方退场后不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五、丙方确认该项目在移交之前所欠材料款、人工工资、机械设备款项在本项目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由丙方自行承担,甲方及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纠纷责任。……。九、在移交过程中,结算手续应当以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为节点,甲丙双方需确保该部分款项结清并保证乙方退场不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或责任。但乙方完成一切移交手续后,甲方不得再以该项目为由向乙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须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因任何理由拖延(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乙方在办理移交手续之日,将其已完工部分的工程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桩基础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工程图纸、工程结算文件等资料一并向丙方提供。民升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已于2021年4月1日与超能公司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民升公司承包涉案项目,合同价为57300000元。民升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取得涉案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涉案项目的施工单位已变更为民升公司。
2021年5月6日,民升公司与黄文俊签订《广东超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南沙)基地项目建设工程协议书》,约定:民升公司将从超能公司处承包的涉案项目交由黄文俊施工,工程造价暂定57300000元;黄文俊向民升公司缴纳结算造价13.73%的税费与费用。民升公司确认其将涉案项目发包给了黄文俊,由其负责施工。
另查明,汇城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11月9日,本院根据汇城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粤0115民初21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民升公司、朱锋、黄文俊、陈光权名下价值3020000元的财产。汇城公司、***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黄文俊分别与全玉刚、***签订的《工程移交结算协议》,以及黄文俊向全玉刚、***出具的《承诺书》,可以确认汇城公司、***将自己承包的涉案工程整体转让给黄文俊,黄文俊就已建成的部分向汇城公司、***支付对价。根据现有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可知,涉案工程存在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汇城公司、***向黄文俊转让涉案工程的行为无效。上述《工程移交结算协议》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为无效合同。但是,汇城公司、***确实就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将建成的部分整体转让给了黄文俊,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黄文俊应当依照承诺向汇城公司和***支付对价。现汇城公司、***要求黄文俊支付《承诺书》中载明的余款3020000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黄文俊的陈述,其已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涉案项目进行施工,其主张汇城公司、***未办理好移交手续的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黄文俊未向汇城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二者要求黄文俊按年利率4.65%的标准计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因《承诺书》载明的“按该项目的进度款分次支付”,表述不准确,无法据此认定黄文俊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节点,故本院酌定黄文俊自汇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即2021年9月28日)起,按上述标准向汇城公司、***支付利息。从《工程移交结算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载明的欠款数额来看,黄文俊向全玉刚支付的700000元以及向***支付的750000元分别对应《工程移交结算协议》中的“钢筋班组、砼工、架子工、木工”班组欠款和“钢结构预埋、水电防雷、土方回填”班组欠款、“其他费用”。黄文俊未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程移交结算协议》载明的其他款项,故其主张上述1450000元为《承诺书》中的“余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民升公司、朱锋、陈光权以及超能公司是否需要就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责任的问题。
首先,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民升公司承包涉案项目系发生在汇城公司、***向黄文俊转让涉案工程之后。汇城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民升公司之间建立了工程转让的合同关系。民升公司向黄文俊发包涉案项目系基于黄文俊系实际施工人,而不能据此认定民升公司从汇城公司、***处承接了工程项目。汇城公司、***要求民升公司向其支付款项和利息,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汇城公司、***的陈述,二者施工至2021年1月中上旬。朱锋签订的《工程转让协议书》形成于2020年9月21日。即上述协议书签订后,汇城公司、***仍在继续施工。因此本院采信朱锋所述该《工程转让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的主张。汇城公司、***要求朱锋承担付款义务,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根据桥兴公司的陈述,陈光权通过挂靠方式以桥兴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涉案项目,然后再进行分包。汇城公司、***亦在《起诉状》中对此进行了确认,并确认陈光权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再由***将其中的土建工程分包给汇城公司。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汇城公司、***又称系桥兴公司向***、陈光权发包涉案工程,二者再以桥兴公司的名义向汇城公司发包土建工程。此外,汇城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涉案工程的主体结构、桩基础、土方、钢结构等工程由***、陈光权共同施工,随后又主张陈光权从汇城公司、***处受让了涉案工程。汇城公司、***对于陈光权的身份前后陈述不一致,逻辑既不能自洽,二者又不能对此做出合理解释,汇城公司、***要求陈光权承担工程转让款的付款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如前所述,涉案工程存在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汇城公司、***在承接涉案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多个劳务班组,二者作为多层转包关系中的承包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向涉案项目的发包人超能公司主张权利。汇城公司、***要求就涉案项目的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文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30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0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5%的标准,从2021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766.42元,由原告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14.42元,由被告黄文俊负担307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文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慧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雨虹
书 记 员 刘晓南
陈婉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