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602民初2864号
原告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桥沟中心小学家属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乐堂堡乡乐堂堡村*组,现住宝塔区东十里铺铭馨园**号楼******室。身份证号:6127311970********。
被告东营市兆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经济开发区祁连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延***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兆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7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403.5元。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 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