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民终1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兆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兆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上诉人东营市兆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在涉案纠纷发生前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双方是如何约定的,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同时一审法院仅依据2018年5月23日宜川县公安局的出警经过说明即认定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数额证据不充分。综上所述,本案现在需要进一步核实上诉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起止时间,以便确定上诉人的行为是否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以及损失数额。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73元,全部退还给上诉人****工贸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