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922民初500号
原告:阿拉善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法定代表人:麦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人,阿拉善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内蒙古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某,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内蒙古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内蒙古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拉善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9,689.6元,减半收取14,844.8元,由原告阿拉善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