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德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泰德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27执113号
申请人:江西泰德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966号江西省多媒体产业园北楼第三层,法定代表人:万益明,机构代码:91360106787257562Y。
被执行人: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0800669476537T。
申请人江西泰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