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德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泰德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11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泰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万益明。
被执行人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工业园区南华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泰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的(2017)苏1311民初616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裁定受理宿迁国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豫区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的(2018)苏1311民初6161号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