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众翔重装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82财保3号 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团结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众翔重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银田镇南村(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翔重装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存款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额财产共计120万元。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673237181820240000001)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4年2月4日,湘潭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4年2月21日,申请人按法律规定补充完善了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并于当日通过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提交保全申请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翔重装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12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共计120万元。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或扣押期限为二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