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天津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458号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13L3Y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办公楼C座一层101室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8740597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