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兴伟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茌平县兴伟凿井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市伦镇台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03民初2291号 原告:茌平县兴伟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后张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禹城市伦镇台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禹城市伦镇台楼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茌平县兴伟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市伦镇台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茌平县兴伟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兴伟凿井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茌平县兴伟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茌平县兴伟凿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