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6034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个体经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万福南路吴花园集贸市场**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莱芜市清馨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清馨园社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2年5月24日出生,住莱芜区,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山东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清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8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1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