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9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元国。
被申请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元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元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人民政府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7日;
冻结被申请人郑元国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其中3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7日,1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2月8日至2024年2月7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苗 佳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