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元国。
被申请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元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0116执保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郑元国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现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元国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苗 佳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