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75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知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郑元国。
被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原告**与被告、***、郑元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苗 佳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