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申56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丽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晶,山东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莱芜市宏达热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袁灏,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仲伟春,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莱芜区和庄镇马杓湾村,不服原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本案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18年向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鲁12民申3号民事裁定,驳回***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次提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树周
审判员 秦华玲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顾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