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6执保1416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莱芜区万福南路吴花园集贸市场1号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清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清馨园社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清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鲁0116执保1416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鲁S×××××号汽车一辆。因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鲁S×××××号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