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6034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个体经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万福南路吴花园集贸市场**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莱芜市清馨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花园北路清馨园社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2年5月24日出生,住***,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振平,济南莱芜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山东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清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8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1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