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成鲁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天成鲁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顾海文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2301执338-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成鲁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慧,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天津南路***号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大厦**层****室。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天成鲁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7351元,未执行标的673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31日支付案款34000元,2018年7月31日将剩余案款全部付清。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301执3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