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7102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欧正华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成鲁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天津南路682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创园C-9室。
法定代表人:马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成鲁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吴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