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成鲁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天成鲁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1842号
原告:新疆天成鲁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
法定代表人:马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林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柳玉智,该局局长。
原告新疆天成鲁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天成鲁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成鲁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成鲁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审判员 谢  继  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鄢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