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黄术与中浒尚建工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6402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浒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A3栋9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桃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浒尚建工有限公司、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7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