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湘0511行初327号
原告龙某,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邵东市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大塘街道兴和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邵东市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龙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