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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邵东市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湘0511行初327号 原告龙某,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邵东市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大塘街道兴和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邵东市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龙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