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1202民初1554号
原告:***,男,汉族,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东江镇半山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二组150号。
委托代理人:唐康,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
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陇南建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0531369808,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江,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发,男,汉族,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城关镇。
被告:石生荣,男,汉族,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
委托代理人:寇家榕,甘肃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陇南建峰公司、成发、石生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康,被告陇南建峰公司委托代理人潘江,被告成发、石生荣委托代理人寇家榕、郭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705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建峰公司是一家以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等为经营范围的公司,2019年,被告建峰公司承包了位于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新都家园小区的楼盘开发项目,被告成发、石生荣是被告建峰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原告长期从事于外墙粉刷工程承包,经过熟人介绍,两被告将新都家园小区的真石外墙漆的粉刷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后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与被告成发、石生荣于2019年6月5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施工方式、承包价格以及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始进场干活,被告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但未全部结清,到2019年年底,原告负责的工程项目基本完成,在验收合格后,原告要求被告成发、石生荣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成发、石生荣以被告建峰公司未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原告便又向被告建峰公司催要,但被告建峰公司称所有的工程款已全部结算完毕,于是原告在2021年2月9日再次找到被告成发、石生荣,要求尽快支付工程款,被告成发、石生荣便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被告成发、石生荣尚拖欠原告工程款705100元,在欠条出具后,被告成发、石生荣仍未给付。
被告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成发、石生荣和本公司也是内部承包的关系,这两个人也不是公司授权、委托处理全部事情,原告***明确表示他的合同是和成发、石生荣签订的,他们签订的合同没有报送公司,他们之间的结算公司也不知道,公司已将全部的工程款支付给了成发、石生荣,本案中原告所有行为的发生人都是成发、石生荣,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成发、石生荣辩称,1、被告成发、石生荣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原告所述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本案实际为劳务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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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欲证明被告石生荣、成发代表被告陇南建峰公司将外墙粉刷项目分包给原告的事实及被告石生荣、成发代表被告陇南建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以及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价格的约定;
3、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石生荣、成发对原告工程量所做结算清单,拖欠工程款705100元的事实及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
被告成发、石生荣围绕答辩意见提交如下证据:
1、被告成发、石生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2、项目投标备案表,欲证明二被告系陇南建峰公司指派到新都家园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施工人员,其身份为陇南建峰公司员工。
被告陇南建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17年6月22日《建设施工合同》一份、2017年9月10日《承包合同协议书》一份、2021年1月17日以陇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以陇南建峰公司实际承包人石生荣、成发、成喜儿为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并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提交法庭的上述证据,本院已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其他证据及案情综合予以认定。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
实:2017年5月18日,陇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陇南建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陇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新都家园小区的楼盘开发项目由被告陇南建峰公司施工修建。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协议内容。2017年9月10日,陇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新都家园项目部名义与被告石生荣等人签订了《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地产项目承包给被告石生荣等施工。后原告与被告成发、石生荣经过熟人介绍,两被告将新都家园小区的真石外墙漆的粉刷工程分包给了原告,2019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成发、石生荣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始进场施工,被告成发、石生荣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但未全部结清,2019年年底,原告负责的工程项目基本完成。2021年1月17日,以陇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以陇南建峰公司实际承包人石生荣、成发、成喜儿为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该协议在2017年9月10日签订的承包协议基础上作了补充约定,三方均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21年2月9日,被告成发、石生荣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陇南建峰新都家园真石外砖墙漆结算清单***,1#楼、2#楼建墙总面积17700×63元=1115100元,已支付410000元,还欠柒拾万零伍仟壹佰元(705100),欠款结算人:石生荣、成发”。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均未支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成发、石生荣借用被告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被告陇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同时,被告成发、石生荣与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原告签订的分包合同亦为无效合同。上述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依法有权要求违法分包人承担清偿责任。案涉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1115100元,被告成发、石生荣已支付410000元,剩余705100元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成发、石生荣向原告及时清偿拖欠的工程款计705100元的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被告石成荣、成发系借用被告被告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二原告,故被告陇南建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因原被告又于2021年1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被告于2021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发、石生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5100元。
二、被告陇南建峰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1元,减半收取计5425.5元,由被告成发、石生荣、陇南建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审 判 员 寇 社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利利
书 记 员 李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