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恒成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谷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民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56号107幢17层1705号。

法定代表人:杨生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文洁,女,1979年4月4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谷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晋中市太谷区北洸乡北洸村。

法定代表人:杨志远,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史亚鹏,男,1991年6月24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村民,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晋中市恒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职务:经理。

上诉人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谷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史亚鹏、晋中市恒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2019)晋0726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3元,减半收取6266.5元,由上诉人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寇永俊

审判员  杨姣瑞

审判员  侯建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