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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投资发展(永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125民初2616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投资发展(永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甲”)与被告某某投资发展(永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某某公司乙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乙立即向某某公司甲支付工程款194135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94135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某某公司乙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30日,某某公司甲与某某公司乙签订《XXXX城·桃花源地基强夯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甲对XXXX城·桃花源项目地基强夯处理工程进行施工,某某公司乙向某某公司甲支付工程款。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工程款按月支付上月已完合格工作量的80%;本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85%,结算审定完毕经双方确认后支付至结算审定总造价的95%,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验收满2年后无息支付。2021年3月25日,某某公司乙对案涉项目进行验收合格,之后某某公司甲多次与某某公司乙沟通项目结算事宜均未果。2022年11月份,某某公司甲正式向某某公司乙申请对某某公司甲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报审金额为4549326元。某某公司乙于2022年11月29日回复同意按已完成工程给某某公司甲办理结算。后经某某公司甲多次催告,某某公司乙仍不配合办理结算手续。2023年5月15日,经某某公司乙委托的福州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某某公司甲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审定,最终审定金额为3812699元,扣减某某公司乙已支付的工程款1891456元,代扣咨询费9885元,尚应支付尾款1941358元。因某某公司乙迟迟不与某某公司甲办理结算,某某公司甲现要求某某公司乙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1941358元并承担以194135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某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某某公司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属于合理的诉讼成本,是基于某某公司乙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某某公司甲合法信赖利益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因此某某公司乙应当承担上述费用。为维护某某公司甲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另补充,关于某某公司乙答辩中所述的2023年9月15日最终审定金额为3776228元,实际上该金额是在本案某某公司甲提起诉讼后,某某公司乙的工作人员因案涉项目中BB22#及BB23#楼存在地基下沉责任未判定的情况下,直接扣减了某某公司甲对该工程量价款的计算。某某公司甲当庭表示同意某某公司乙所主张的这个款项,但是待该地基下沉原因责任判定后,若非某某公司甲的原因,某某公司甲后续保留向某某公司乙追索该扣减金额的一个权利。 某某公司乙辩称,某某公司甲主张答辩人向其支付《XXXX城·桃花源地基强夯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1941358元及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某某公司甲于2023年9月15日确认《XXXX城·桃花源地基强夯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的工程最终审定金额为3776228元,答辩人剩余应付工程款应基于该最终审定金额进行核算。2、根据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第4点明确约定付款的条件为:(1)“乙方上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2)“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工程款)前,乙方必须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这两条约定是某某公司甲请付案涉施工合同每笔款项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是含税价,在某某公司甲尚未支付税金的情况下,答辩人没有付款义务。现某某公司甲没有按合同约定上报支付申请以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答辩人不存在逾期付款,无需承担任何资金占用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3.某某公司甲主张答辩人应承担相应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成本,没有相应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综述,请法院驳回某某公司甲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请。 某某公司甲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工程验收单;2.工程结算申请书、甲供材料领用表、其他扣款情况汇总表、结算资料签收单、结算总价汇总材料;3.结算定案表、审计费计算表、结算尾款计算表、工程结算汇总表材料;4.付款凭证(建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5.《XXXX城·桃花源地基强夯处理工程施工合同》;6.福州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XXXX城·桃花源地基强夯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及《项目审核说明》。 某某公司乙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算定案表。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某某公司甲提交的证据2,因无原件核对,且某某公司乙不予认可,故真实性无法确认;某某公司甲提交的证据3、6,其有提交原件核对,真实性可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4月30日,某某公司乙(发包人、甲方)与某某公司甲(承包人、乙方)签订《XXXX城·桃花源地基强夯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XXX城·桃花源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工程承包范围:甲方提供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场地强夯处理;本工程的总工期为247日历天,试夯工期7个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本项目分两期施工,一期工期为180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二期工期为60个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2021年4月1日,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本工程合同暂定含税造价为人民币3558620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暂定造价3264789元,税金293831元)。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办理结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补充条款、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甲方派驻工程师***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进行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工程进度款签证,变更费用须经甲方项目成本管理人员审核确认,乙方派驻项目经理***;本合同价款采用不含增值税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执行期间一切遇国家政策性和市场性调整造成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上下浮动,乙方可以或者应当预见的风险以及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风险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变动而变动、也不因工程复杂程度的不同而变动,因乙方管理不善引起的费用增加以及为方便施工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工作内容,变更联系单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分部分项工程量按实调整,工程量根据与工程量清单相同的计算规则按实计算;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款按月支付上月已完合格工作量的80%,本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85%,乙方将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按约定提交,结算审定完毕经双方确认后,支付至结算审定总造价的95%,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竣工验收满2年后无息支付;乙方上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必须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结算完毕,乙方上报结算款支付申请,待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100%结算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并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工程竣工结算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的十五日内,乙方应提供已收款明细表,会同甲方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剩余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账并确认,对账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应向其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某某公司甲随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1年3月20日,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合同履行期间,某某公司乙支付某某公司甲工程款合计1891456元。2023年8月15日,某某公司甲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2023年8月22日,本院依某某公司甲保全申请作出(2023)闽0125民初261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某某公司乙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41358元,冻结期限一年。为此某某公司甲支出保全费5000元。 另查明,某某公司乙委托福州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福州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XXXX城·桃花源地基强夯处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报告载明审定金额为3776228元,审核追加费为9885元。上述审核报告中附件《审核说明》一份,载明:审核结论:审定金额为3776228元,审核追加费为9885元;该项目主要核增核减事项:1.强夯区域与分层碾压区域重叠部分工程量扣减,2.索赔部分按双方谈定计算方式及金额进行计取;其他说明:1.本工程累计发生2份变更签证。2.施工方上报索赔联系单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计算。3.结算审定金额超出合同金额,主要原因为实际施工范围增加:①15地块右侧增加泄洪渠区域强夯;②10地块中部因开挖后为土质层,地质情况较差,需进行一层强夯;③05地块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增加施工范围;④红外线桥头增加强夯区域;⑤因项目停工较长,按工程确定设备滞留时间计取设备停滞备用;⑥因高估冒算需代扣减审核追加费9885元,财务实际支付时直接扣除该费用;⑦BB22#及BB23楼存在地基下沉,责任未判定,该部分造价不予计取,涉及含税金额61543元。2023年9月15日,福州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定案表》,载明审定金额为3776228元,并备注:根据合同约定本工程审计核减追加费9885元由某某公司甲承担,由某某公司乙代为支付给福州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乙与某某公司甲签订的案涉《XXXX城·桃花源地基强夯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某公司甲已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某某公司乙应当依约向其支付工程款。综合在案现有证据,本院可以确认就案涉工程合同已经结算项目的价款为3776228元,某某公司甲认可审核追加费9885元予以扣减,另依案涉《XXXX城·桃花源地基强夯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保修金及其付款方式的约定,某某公司乙应当支付某某公司甲到期工程款1874887元(3776228元-1891456元-9885元)。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庭审中某某公司甲确认前述未付工程款还未开具发票给某某公司乙,依据案涉合同中约定“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必须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结算完毕,乙方上报结算款支付申请,待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100%结算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并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某某公司甲诉求某某公司乙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不予支持。某某公司乙关于因某某公司甲未开具相应工程价款金额增值税发票而无需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的辩解,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甲为实现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应由某某公司乙负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投资发展(永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4887元; 二、某某投资发展(永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72元,减半收取计11136元,由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1元,由某某投资发展(永泰)有限公司负担10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 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 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