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2民初4169号
原告:大连弘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旅顺吉玉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弘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旅顺吉玉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大连弘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弘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