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19635号
原告:***,女,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宇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宇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五里五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车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4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待遇损失200000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04年4月1日起到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撤销档案中非由原告签字的《劳动合同变更书》和《申请书》;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70年6月,原告入职原北京六一八厂(现更名为北车公司)参加工作,并建有人事档案。1971年1月,原告被调入北京六一八厂下属单位六一八厂子弟小学(现更名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学校)任教师(职称为:干部身份)。2004年4月,原告被告知提前退休,且原告持有的《北京市企业职工退休证》记载为干部身份。原告发现自己的退休待遇比同级教师低,后得知是系被告恶意在原告档案中放入被告伪造的《劳动合同变更书》,由于被告伪造档案材料,降低了原告本应该享受的退休待遇,给原告带来了损失,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北车公司辩称:一、(2017)京0106民初1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诉我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再次以侵权责任纠纷对我司提起诉讼,法院应不予审理。二、本案不属于“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法院应驳回***的起诉。我司与***关于“***应以干部身份退休还是以工人身份退休,应于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的争议,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范畴事项。三、***申请“解聘干部,按照工人办理正式退休”、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属实,该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主观上亦无过错。1.***申请“干改工”并按照工人身份50岁退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到银行办理退休工资卡开户手续,表明其按照工人退休是出自本人意愿,并对其以工人身份退没有异议。3.***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国家退休政策知悉,其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享受的退休待遇出自本人意愿。***的《退休证》载明:出生年月是1954年4月,退休时间是2004年4月,即***退休时年龄是50岁。《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知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其办理退休手续,表明其认可自己以工人身份退休。另外,***的《退休证》所以写身份为干部,其原因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要求我司在身份一栏写干部,这样便于其退休后寻找返聘单位,我司工作人员出于好意便答应了***的请求。四、“京盛唐司鉴所[2017]文鉴字第171号”已被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撤回,该鉴定意见事实上并不存在。五、1999年***下岗已经失去教师岗位,也没有干部身份,不应享受退休教师工资待遇。六、***退休时间已经过去十几年,一直在家享受着工人退休待遇,而且其从未向我司主张其应以教师身份退休,享受教师退休待遇,其主张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1970年6月入职原北京六一八厂参加工作,于1971年1月被调入北京六一八厂下属单位六一八厂子弟小学担任教师。
2004年4月,北车公司为***办理退休手续,档案中包括《申请报告》《劳动合同变更书》。《申请报告》手书:“我是1970年6月份分配来618厂工作的,本人申请解聘干部,办理正式退休,请领导考虑本人意愿,办理退休手续。申请人:***2004.4.7”。《劳动合同变更书》载有:“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申请自愿申请由干部身份改为工人”,并有北方车辆公司盖章及***签字,落款日期为2004年4月7日。
2017年4月25日,***以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学校(以下简称长辛店学校)、北方车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2004年4月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无效;2.确认2004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无效;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工资待遇损失232800元及利息10000元。2017年4月27日,丰台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7]第234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确认其与北车公司于2004年4月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无效;2.判决长辛店学校、北方车辆公司赔偿2006年5月至2017年4月的工资待遇损失232800元及利息10000元。***主张北车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变更书》和《申请报告》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经本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劳动合同变更书》中***的签字出具京盛唐司鉴所[2017]文鉴字第1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为“对现有送检材料检验分析,认为:检材中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2019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7)京0106民初13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北车公司与***于2004年4月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无效;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车公司和长辛店学校均不服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5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2民终58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35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另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2019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9)京0106民初4051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劳动合同变更书》中***的签名经鉴定与样本非同一人书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情形,***要求长辛店学校及北方车辆司支付工资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于***的诉求不予处理,裁定驳回***的起诉。
***、北车公司不服该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民终102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2004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变更书》内容涉及劳动者干部身份的变更,不属劳动合同性质,***要求确认《劳动合同变更书》无效等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另查,***于2017年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长辛店学校、北车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确认其与北车公司于2004年4月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无效;2.确认其于2004年4月7日向北车公司“提交”的《申请报告》无效;3.长辛店学校、北车公司赔偿工资待遇损失232800元及利息10000元(自2006年5月至2017年4月止)。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做出(2017)京0106民初1146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2004年4月7日,北车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以及2004年4月7日署名为“***”的《申请报告》是否真实且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现劳动争议案件尚在审理中,***主张被告伪造《劳动合同变更书》和《申请报告》侵害其合法权益,造成退休待遇损失,证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张其退休证记载其身份为干部,故其办理退休时对转工人身份并不知情;其于2015年与同事沟通,方得知其退休工资相差很大,经向学校查询申请书和劳动合同变更书,发现非其本人书写、签名,其方知权利受到侵害。对此,***提交其退休证、其退休金银行账户明细、***退休金银行账户明细、***退休金银行账户明细作为证据。北车公司对***的主张及证据均不认可。
北车公司主张京盛唐司鉴所[2017]文鉴字第1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被撤回;***于1999年下岗,不符合享受退休教师工资待遇的条件;***、***的退休时间、退休时职称与退休前工资、社保与***均不相同,不具有可比性,对此,北车公司提交(2017)京0106民初13516号案件谈话笔录、《中共离岗退养申请、审批表《北京国营第六一八厂子弟小学移交名册》作为证据。***对北车公司的主张及证据均不认可。
庭审中,本院询问***办理退休的情况,***回复记不清了。本院询问为***提前办理退休北车公司是否能从中获益,***回复北车公司是为了将其干部身份指标分配给他人,北车公司则称干部身份是依职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无指标限制。
本院向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2004年4月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于2004年4月由北车公司申报退休,其退休时养老金水平主要受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缴费基数等因素影响,干部或工人不参与养老金的计算过程。
***主张其养老金自2007年起移交教委重新核定。本院向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自2007年1月15日起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当事人档案中职务等级工资经比对为中级专业技术干部标准。
本院认为,关于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主张其于2015年发现北车公司恶意伪造《劳动合同变更书》,导致其产生退休金损失,并于2017年第一次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北车公司赔偿,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且构成时效中断。北车公司虽辩称本案应从2004年起算时效,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2004年即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不宜认定***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于2017年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长辛店学校、北车公司诉至本院,要求长辛店学校、北车公司赔偿其自2006年5月至2017年4月止的工资待遇损失及利息损失。本院就该案已做出(2017)京0106民初1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2006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工资待遇损失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受理。
关于***主张2004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2017年5月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退休待遇损失及利息损失,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北车公司因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其损失。首先,***与北车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书》效力所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已被裁定驳回起诉,该《变更劳动合同书》并未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虽然该《变更劳动合同书》中“***”的签名经鉴定与样本不一致,但现无直接证据证明该签名系北车公司伪造。且决定职工退休年龄和退休身份的因素众多,目前并无明确证据表明***50岁办理退休仅由《变更劳动合同书》和《申请书》决定。其次,根据我国职工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女工人一般50岁退休,女干部一般55岁退休。***办理退休时领取了退休证和退休工资,应认定***对其50岁退休应当知情。通常职工在办理退休时会对相关政策和手续进行询问和了解,***称其记不清办理退休的情况不符合常理。再次,***称北车公司恶意伪造《变更劳动合同书》,将其干部身份变更为工人身份,目的是将其干部名额让与他人,但未对上述主张提交证据,不足以认定北车公司存在损害其利益的动机和主观故意。且根据本院调查的情况,***在2004年办理退休时,干部或工人身份并不影响其养老金的计算,故不应认定***在2004年办理退休时产生了养老金损失。最后,2007年***等教师的养老金移交教委重新核定,***的职务等级工资经比对为中级专业技术干部标准。***主张其退休工资与另外两名同事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两名同事的退休情形与其相同,不能证明其退休工资与该两名同事具有可比较性。且***所主张的北车公司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04年,即使***的养老金因提前退休在2007年重新计算时存在差异,但因双方均无法预见此后养老金计发政策是否会发生变化,故不能将事后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归咎于一方的先前行为。综上,***主张北车公司恶意伪造档案造成其退休待遇产生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要求北车公司赔偿2004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2017年5月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待遇损失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请求撤销档案中《劳动合同变更书》和《申请书》的诉讼请求,并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受理,***可另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