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10604号
原告: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甲2号院2号楼1层101内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802楼1门402号,身份证号13020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青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与被告北京一番优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番优泺公司)、被告***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本人,一番优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于2019年11月与一番优泺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2.判令一番优泺公司、***返还***投资款30万元、返还***投资款20万元;3.判令一番优泺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赔偿***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4.判令一番优泺公司、***赔偿***、***律师费4万元;5.判令一番优泺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3234元、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与一番优泺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与***共向由***实际运营的一番优泺公司美容院项目进行增资,其中***出资30万元、***出资20万元,共获得该项目10%的股权,全部由***持有,***、***有权获悉一番优泺公司经营管理及项目开展过程中的任何情况。***应向***、***提供财务或其他方面的所有信息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审计的合并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投资协议》签署后,***、***分别向***支付全部投资款。但一番优泺公司、***始终未将约定的10%股权登记至***名下,经***、***多次催促未果,导致***、***至今未能取得一番优泺公司的股权。一番优泺公司、***未向***、***提供一番优泺公司财务方面的资料,导致***、***无法获知一番优泺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一番优泺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故起诉至法院。
一番优泺公司、***答辩称,1.《投资协议》系各方平等、自愿签订,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的投资目的已经实现,不存在合法的解除事由。2.一番优泺公司、***不存在其他根本违约情形导致《投资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未就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进行约定,一番优泺公司并未表示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故该事项不构成违约或协议解除的事由。《投资协议》对于查阅会计账簿约定不够细化,***、***未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之情况,并非一番优泺公司、***有意隐瞒经营情况,因此一番优泺公司、***不构成违约。3.投资款项虽由***代收,但已经交付一番优泺公司用于公司运营,不应当由***个人返还。4.一番优泺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应当赔偿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投资协议》;2.情况说明2份、收条1份;3.支付宝转账凭证;4.一番优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5.微信聊天记录;6.《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7.保全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缴费记录、保全责任保险费发票;8.***与***及与一番优泺公司的转账记录共21份;9.《关于提供北京一番优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资料的沟通函》(以下简称《沟通函》)2份;10.***与***的微信聊天记录;11.顺丰快递邮寄底单及运单查询结果;12.“一番日式皮肤管理中心(将台丽都店)”美团APP查询结果(截屏打印件)。
被告***、一番优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施工合同》及招商银行转账记录;2.《美容仪器购销协议书》及招商银行转账记录;3.***委托***购买美容仪器及产品的支付宝转账和亲情卡交易记录;4.***委托***采买美容店消耗品的亲情卡交易记录及***出具的说明函;5.一番优泺公司出具的证明;6.***与一番优泺公司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7.“一番财务”微信群聊天记录;8.一番优泺公司2019年-2021年财务报表;9.***与***的微信聊天记录;10.***与一番优泺公司其他往来款的相关凭证,包括:***为***开通的亲情卡交易记录,一番优泺公司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为***代缴社保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一番优泺公司代***缴纳公积金的业务凭单,***代***支付报税费用3200元的截图,一番优泺公司代***名下公司采购产品的记账单,有关美容仪器由一番优泺公司及***名下其他公司轮流租赁使用的相关凭证及2019年11月18日至2021年3月10日期间一番优泺公司与***之间往来款的转账凭证共15份。
经本院审查,双方对***、***证据1-8、证据10的形式要件不持异议,本院一并予以确认。***、***称证据9系通过证据11进行邮寄,邮寄地址为证据12中所载明的经营地址并显示签收,无相反证据推翻,本院对其主张予以采信,对证据9、11、12一并予以确认。***、***表示不认可一番优泺公司、***的全部证据。就此本院认为,证据6、9可通过互联网复现,无相反证据推翻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中《施工合同》形成于《投资协议》签署之前、收款主体非合同签订方,证据2中《美容仪器购销协议书》的采购事宜及付款均发生于《投资协议》签署前,证据3收款人身份不明,证据4付款性质不明,证据5系当事人陈述,证据8系一番优泺公司单方制作,证据10与本案争议欠缺关联性,前述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作为甲方与乙方***、丙方***、丁方(目标公司)一番优泺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拟以50万元向由丙方实际运营,主体为目标公司的美容院项目进行增资,其中甲方出资20万元,乙方出资30万元,获得目标公司10%的股权,由甲方全部持有;甲方与乙方有权获悉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及项目开展过程中的任何情况;甲方与乙方有权获悉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及项目开展过程中的任何情況;丙方应向甲方提供提交财务或日标公司其它方面的所有信息或材料,甲、乙方将有权向丙方提出建议并与之进行商讨;目标公司应向甲、乙方提供:1)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供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应由甲、乙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应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PRCGAAP)或者其他甲、乙方认可的会计准则;2)每个季度末后30日内提交未经审计的季度合并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3)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不少30日内提供年度预算及业务计划;4)股东会会议后5天内向甲方提供相关会议纪要;在甲、乙方提前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丙方应准许甲、乙方解除和审阅账簿和记录、设施、房产、管理层、员工、目标公司的会计师和法律顾问;丙方应准许甲、乙方复印公司的会计凭证;甲、乙方经事先书面通知后有权每年自行和/或委托他人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与资料;丙方应按照甲、乙方要求的形式提供关于目标公司的其他统计数据及交易信息;就目标公司所投项目,目标公司所经营店面在开业有连续十二个月内持续不盈利,则届时甲、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终止目标公司的运营;若甲、乙方选择终止目标公司的运营,则目标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并进行资产处置,甲、乙方有权按照其实缴出资的比例获得相应的清算财产;目标公司成立后,目标公司所运营的医疗美容店面开始运营满一年,若届时目标公司决议暂不开设第二家美容店面,则应对目标公司利润进行分红;若届时目标公司决议暂开设第二家美容店面,则暂不进行分红,后续分后事宜由各方另行约定;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因违约方违反或未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二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应由违约方向另一方进行赔偿等。
2019年9月23日,***通过向***转账支付205000元,备注“投资款20万+5000往来”。2019年12月16日,一番优泺公司与***分别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投资款20万元、10万元。
2020年10月-11月期间,***通过微信向一番优泺公司财务人员***询问房租、物业费的支付情况、各个月份的成本、业绩数额,并索要相关凭证,***逐一予以回复。
2020年12月4日,***邀请***、***、***加入名为“一番财务”的微信群,并购买产品、租赁房屋事项进行讨论。
2021年6月6日,***微信向***发送“还有北京店这几个月的报表我要看”,***答复:“凭啥给你看,不给”。2021年7月15日、16日,***与***通过约定在深圳市某地见面对账,后双方谈话中协商未成,未能对账。7月22日,***称:“去年亏,是因为前半年基本没收入,但是今年不亏,到今年十月,去年的亏损就基本抹平了。所以我十月可以开始分润了。几万块,不多。”
2021年11月1日,***、***向一番优泺公司开设的美容院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诺金中心金尚丽205)邮寄发出《沟通函》2份,内容均为:2019年11月,***、***与***、一番优泺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出资50万元获得一番优泺公司10%的股权,依据《投资协议》***、***有权获悉一番优泺公司经营管理及项目开展过程中的任何情况,为了解一番优泺公司经营情况,***、***要求一番优泺公司、***于收函后7个工作日内日提供一番优泺公司的以下资料,包括最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自设立以来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及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审计的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纳税申报表,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最新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019、2020年度、2021年度至今,应收应付账款明细,以及营业外收入、支出明细,2019年11月至今实际运营医疗美容店面情况的说明,包括实际运营一枚立店面数量,每家店面年度经营情况,截至目前拥有资产和人员情况,持续性经营策略等情况的说明等。2021年11月3日,该快递显示签收。
诉讼中,***、一番优泺公司称:一番优泺公司欲增资至500万元,***、***投资50万元,增资完成后占股比例10%,除***、***外,还另有其他参与增资的投资人,且***和***并非50万元投资款的实际投资人,系因***与实际投资人之间发生矛盾才迟迟未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名下;一番优泺公司室2019年3月27日成立的,当时美容店就已经开店,虽然美容店开始运营之后***、***才签署《投资协议》并支付了投资款,但此前***就已在参与店铺的运营,故双方同意将《投资协议》签署前***向***个人支付的一些运营款确认为投资款;***、***的投资款50万元已经实际投入一番优泺公司的运营中,包括但不限于美容机构的装修、项目筹建、美容设备采购及维修;一番优泺公司自成立至今,未实现盈利,尚未达到分红条件,前述经营情况***、***是知晓的;***曾于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任一番优泺公司的监事。***、***则称:***并未实际参与美容店的前期运营和管理,因***和***在先存在其他合作和款项往来,***得知***要开设一个美容店才决定进行投资,并将***引入一并作为投资人,美容店的运营管理***、***均未能参与;***担任监事并不代表其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其目的为一番优泺公司为其代缴社保,其在财务微信群中也仅能查看部分报销单、转账记录等材料,并非是可以实际反映美容店真实运营情况的财务资料,不符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定。
另查一,一番优泺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7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东为北京初x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及北京优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法定代表人为***;2020年6月29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北京初x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及***(持股比例为40%);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曾任一番优泺公司监事。
另查二,2022年5月10日,本院依***、***申请作出(2022)京0105民初24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一番优泺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60720.67元,期限为一年。***缴纳保全案件申请费3234元,并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缴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元。
另查三,2021年9月28日,***、***作为甲方与乙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一番优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涉及标的金额50万元,代理程序包括保全、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针对一审程序(含保全程序),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部分基础律师费2万元,于案件提交立案之日起三日内日向乙方支付剩余基础律师费2万元,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三日内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判决书所支持的甲方诉求金额的10%作为部分风险代理律师费,甲方应于实际受偿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再行支付实际受偿金额的8%作为部分风险代理律师费等。2021年9月30日、2022年5月6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向***开具法律服务费发票2张,价税合计金额均为2万元。
另查四,2022年8月5日,一番优泺公司、***签收本院向其邮寄送达的起诉材料。
本院认为:《投资协议》系***、***、一番优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一,关于《投资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依据我国民法典,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现其以一番优泺公司未按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实现***、***作为股东的知情权、未按约定期限向***、***进行分红构成根本违约导致签署《投资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投资协议》。现有证据表明***、***已完成向一番优泺公司支付增资款50万元,《投资协议》项下义务履行完毕。2021年6月至11月期间,***、***曾通过微信催告、书面致函的方式,屡次要求一番优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及项目开展情况的相关资料,一番优泺公司均未依约提供,故***、***亦无法获知一番优泺公司的营收情况,更难以确定一番优泺公司未依约分红的合理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已充分享有并有效行使股东知情权。此外,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截至开庭之日,一番优泺公司并未就增资事项办理变更登记,且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一番优泺公司曾就公司增资召开股东大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在《投资协议》项下依法享有股东权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其有权要求解除。本院确认《投资协议》解除时间为2022年8月5日。
第二,关于是否应当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依据我国民法典,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有权要求一番优泺公司退还投资款,其相关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在资金被占用期间发生利息损失,其有权要求一番优泺公司支付相应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故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关于其他损失。《投资协议》约定,违约方违反或未履行协议的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的,应由违约方向另一方进行赔偿。本案中一番优泺公司构成违约,***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主张一番优泺公司赔偿由其实际支付保全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及律师费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第四,关于***是否应就一番优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与一番优泺公司存在混同情况,***、***主张***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一番优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一月签订的《投资协议》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一番优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投资款30万元、退还原告***投资款20万元;
三、被告北京一番优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原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四、被告北京一番优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保全案件受理费3234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元及律师费4万元;
五、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7元,由原告***、***负担16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一番优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