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保字第18193号 申请人北京力尊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xxx出生,汉族,公司行政,住xxx。身份证件号:xxx。 被申请人北京创至众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力尊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创至众达科技有限公司在xxx账户内存款735000元。申请人北京力尊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力尊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创至众达科技有限公司在xxx账户内存款七十三万五千元。 申请人北京力尊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