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01民初1973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初中文化,住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中路附4号B幢2单元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9647340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