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民终14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元谋县元***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上总括村。
经营者:蒋微,女,1988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加国,云南林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东,云南张月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中路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9647340Q。
法定代表人:赵钒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传,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元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瑛,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杞晓军,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武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云南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元谋县元***建筑材料租赁站、云南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8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8民初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元谋县法院重审。
上诉人元谋县元***建筑材料租赁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8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云南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倪志敏
审 判 员 李 梅
审 判 员 速 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曾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