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民终1393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男,1979年8月2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元谋县人,住云南省元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杞晓军,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丽景园东路云波5社新村****。
法定代表人:赵钒钦,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男,1982年12月1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云南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本诉第三人、反诉被告):***,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谋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元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圆,云南德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9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9民初8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诉人云南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5160元,退还***9800元,退还云南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5260元,退还***100元。
审判长 刘 芳
审判员 杨 洁
审判员 吴启贤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