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1179号
原告:杭州高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413号633室。
法定代表人:厉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合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66-7号。
法定代表人:边灿才,总经理。
原告杭州高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合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高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高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9元,减半收取4234.5元,由原告杭州高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严月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