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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26民初729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4日生。 被告:***,男,1982年1月11日生。 被告:***,男,1974年7月28日生。 被告:云南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伟龙广场A座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930139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2020年2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期间,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身处疫病防治管辖区域封城、封路等限制出行、无法出庭的特殊事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