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合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云南合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4民初242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9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男,1989年10月1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云南合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5083M,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延长线春雨路旁云南医药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国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饶,男,1978年11月25日生,住址:,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田某某,男,1975年6月12日生,住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iv>
二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因二原告要进一步查找证据,二原告自愿于2020年11月3日、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段志能
人民陪审员  张保留
人民陪审员  司迎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