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民初1056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
被告:***,男,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
被告:彭继云,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
被告:云南合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5083M。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延长线春雨路旁云南医药物流中心2幢10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俞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合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NBDLN6X。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平寨乡下平寨村。
负责人:吉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俞博,系云南合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彭继云、云南合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合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计1,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彩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