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2执54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872331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9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661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